郴州市桂阳县网信办对某保洁服务公司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作出行政处罚
2026-01-06 16:20:53          来源:桂阳县委网信办 | 编辑:彭媛 |          浏览量:3358

近日,在郴州市网信办的指导下,桂阳县网信办对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致使公司网站被篡改作出行政处罚。

经桂阳县网信办调查核实,该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未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也未能防止网络数据被篡改,致使公司网站部分链接被篡改指向网络博彩类网站,破坏了网络传播秩序。该公司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原201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对应2026 年修订版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鉴于该公司负责人积极配合整改,且态度良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原201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对应2026 年修订版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桂阳县网信办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接受处罚,并将及时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加强网站信息安全巡查。

下一步,桂阳县网信办将继续以高压态势做好属地网站平台巡查,持续加大网络安全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网络安全,全力构建安全、稳定、清朗的网络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26修订版)相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造成大量数据泄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局部功能等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主要功能等特别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责编:彭媛

来源:桂阳县委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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